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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商标

发布时间:2023-09-09 02:53:29

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商标已经构成侵权,应当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及时与对方联系,争取和解处理,并且进行相应的赔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且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商标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商标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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