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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9 02:55:54

(一)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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