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解释》规定了四种定金形式:
(1)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主合同才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4)违约定金:这种定金的作用类似于违约金,但与违约金不同的是,它对违约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