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
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