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物移转占有的时间,因为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故关于质物移转占有时间的约定尤为重要;
(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