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主动要求在产假期间工作的或者女职工在自愿提前结束产假的,会被认为该行为是女职工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按照平时正常工资发放。产假期间仅享受生育津贴即可,公司无需额外支付工资报酬。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