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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方可否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3-09-09 03:04:33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不确定性,期间可能会发生原材料大幅上涨的可能。如果原材料的这种大幅度上涨是供货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的。

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方可否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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