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不需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例如保险合同、银行使用的合同等等。格式条款为特殊的合同内容,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1、格式条款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2、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