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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股东在进行股票交易时是否要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03:08:14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适用于新三板的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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