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单位无故辞退,首先要收集单位辞退的证据,比如要求单位出具辞退通知等书面材料。如果单位不同意出具的,可以选择报警等方式收集证据,然后按照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单位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事由,否则单位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一般说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其实往往单位的辞退行为就已经违法了,在这个时候自然需要对被辞退的员工作出相应的赔偿才行。
专利 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 专利权 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 专利权人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一、 专利诉讼 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 专利侵权 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 侵权行为 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2、周边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2]这种做法的优点: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缺点是: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时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反复推敲,仔细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折衷原则。这个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折衷。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3] 从专利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或多或少都采纳了两者的折衷。例如,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 专利申请 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原则比较合理,既能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给予有效保护,又能避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二)我国 专利法 的专利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内容包括哪些?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2)实施许可权
(3)转让权
(4)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其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二是专利授权时指定的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的范围。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同类产品为基础。
专利权 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因此,专利权范围即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 我国《 专利法 》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首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里“为准”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 专利权人 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所及的相关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具体到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力要求书为准,同时以说明书和附图作为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保护范围指的是该产品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同时可以以简要说明作为解释。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