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房屋没有过户,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原房主的,原房主可以收回;
二、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则不可以收回。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