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