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没有次数限制,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期限。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一般来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