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权,亦称广播权,两者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名称不同。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
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
特征和保护: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
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这一法定许可规定,极大地方便了广播电台、电视台,促进了我国广电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赋予了广大著作权人有权向广播电台、电视台主张其作品广播权的使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