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专利局有关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样,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由专利局裁决的,如果专利权人不服也可在上述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