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便出租人没有事先通知,而直接将房屋出卖,承租人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限制性较强的权利,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可期待性,因此不能直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