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是可行的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是可行的

发布时间:2023-09-09 03:34:58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不可行。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是可行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但是不得直接获得质押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温馨提示:
本文【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是可行的】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