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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约定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吗

发布时间:2023-09-09 03:35:46

试用期的约定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

劳动法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必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试用期的约定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吗

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法律不加以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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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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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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