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共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叫基层人民法院,属于区县级法院。设在本行政区或本县城,处理本区或者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诉讼案件。
第二类叫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市级法院。设在市区,处理本市范围内重大案件或者由基层法院上诉的案件。
第三类叫高级人民法院,属于省级法院。一般会设在省会城市,处理本省范围内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和从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案件。
第四类叫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和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个,本部在北京,但为了当事人诉讼的便利,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分别设在深圳市、沈阳市、南京市、郑州市、重庆市和西安市。
我国还设有一些特别法院,专门审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比如,铁路运输法院,专门审理涉及铁路运输方面的案件;军事法院,专门审理军人违反职责或者军队内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海事法院的建制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若对海事法院的一审审理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则需要向当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最后还有一个我们最近在新闻中经常听到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建制和上面的海事法院一样,也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