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如果离婚时股份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等非人为操作原因产生的,则该收益配偶不能享有,让属于持有股份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股份产生的收益是由于婚后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则离婚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因为这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