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包括: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6、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我国的宪法精神,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2、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3、改革开放的精神;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