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追诉时效规定如下: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