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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国有资产租赁期的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15 22:30:42

关于延长国有资产租赁期的申报:商业用途国有资产首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含五年),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关于延长国有资产租赁期的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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