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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9 03:57:52

一、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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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标准不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3、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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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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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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