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必须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的渊源有《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