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新的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受人失去购房资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可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互相不负违约责任。
2、房屋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和新的限购政策无关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受人构成违约,需向房屋卖售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