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犯罪形态有:
1、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4、犯罪既遂。
其中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未完成形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