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收集的证据有:
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3、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