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书生效时丧失所有权。
一般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或者经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