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有: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