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其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