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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期内公司注销是否要继续缴纳出资

发布时间:2023-09-09 04:34:25

认缴期内公司注销的,如果公司现有财产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不需要继续缴纳出资;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需要补齐应缴纳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认缴期内公司注销是否要继续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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