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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3-09-09 04:33:48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国新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判几年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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