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所有的民事责任都有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替其偿还。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