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依法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不能改变住房性质的,则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而且如果改造需要经过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如果利害关系的业主有不同意的,则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