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的,债务按照分立前与债权人到场的债务清偿协议中的约定确定如何处理分立前的债务;如果没有订立协议的,则公司分立之前形成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来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