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选择之债是否就是选择标的

选择之债是否就是选择标的

发布时间:2023-09-09 05:05:54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选择之债是否就是选择标的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
本文【选择之债是否就是选择标的】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