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应当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进行返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后,如果公司因某些原因造成不能成立的,应该全额返还出资人的出资。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