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小产权房"一律无效。对于"农民房"、"农民安置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认定无效,但可以存在有效的例外情形,如经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为取得迁入地户口的出嫁女、入赘男的买卖;租种土地的外村村民在一定条件下购买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