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加班过度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的可以协商要求;公司拒绝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离职,或者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