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质押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即具有重大误解、被一方或者第三方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质押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