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绑架应定为诈骗罪,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案中甲虚构了一个被人绑架的事实,骗取家人的钱。钱的所有权又不是甲的,所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你还要确定甲的年龄,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了。因为只有满十六周岁才负担刑事责任,而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只有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的不符刑事责任。
不知道你是案例分析呢还是真实事件。
案例分析上面的就是了,如果是真实事件就不要定性了,自家人除非甲真的没救了再去大义灭亲吧,好好教育教育。
问题需要补充!杀人后谎称绑架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仅仅是为掩盖罪行吗?如果仅仅是为掩盖罪行,那么这个“谎称绑架”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它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如果是为了非法获得财物的目的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判断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请你将问题补充完整!
如果是杀人后为转移公安机关视线,向受害者家属谎称绑架寄勒索信,那么肯定是不能定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的因为这二者都要求行为人有非法获得财物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为人亲自为之也不能定包庇罪了,要具体看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了怎么样的损害,如果没有损害仅仅是骗过公安机关的话是不能定罪的,因为这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这样的案例很少见,不过真由此造成了家属的极大损害倒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绑架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二者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使用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方式索取财务。
绑架罪限定于使用绑架、扣押人质的方式来非法勒索财务;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是使用绑架、扣押人质方式之外的方式来勒索财务。
如果行为人以谎称绑架人质的方式索取财务的,仍然属于敲诈勒索罪。
如果行为人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而绑架人质,致人质死亡或者杀害人质之后,向与被害人有关的人员谎称人质仍然或者,继续勒索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诈骗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要点:诈骗是通过虚构的事实使他人误解,从而使被害人仿佛自愿得处分财务;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害怕。恐惧而不得不交付财务。
绑架罪不是必须以敲诈勒索为目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并不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也可以是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的,所以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有两个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
3、行为不同。
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
扩展资料: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敲诈勒索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绑架罪
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绑架罪?
第十六讲| 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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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绑架他人的,或者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 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 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偷盗婴幼儿 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傅庆某、傅耀某携带塑料绳索等物,在温州市鹿城区某停车场,见陈某独自坐在牌号为浙C×××××的MINI车内,遂合谋实施绑架。傅耀某捂住陈某嘴巴防止其呼救并坐进驾驶室,傅庆某通过副驾驶室进入后排座位并将陈某拖至后排座位将其头部按在自己腿上,用事先准备的2根塑料绳将其双手反绑,并用事先准备的毛巾堵住其嘴巴,而傅耀某则驾驶该车往本市瓯海区瞿溪镇方向行驶。途中,傅庆某从陈某身上劫取18K黄金戒指1枚、白色iPHONE牌4S手机一部,又从其包内搜得银行卡2张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并逼陈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提取卡内人民币600元。随后,被告人傅庆某电话联系陈某母亲,以陈某生命安全相威胁,要求其准备赎金人民币5万元。尔后,陈某家属按傅庆某等的指示将赎金人民币5万元放于下岸村加油站东北方草地里,当晚23时许,傅庆某取走上述赎金,并电话告知傅耀某,傅耀某才将陈某及车辆放走。经鉴定,被劫取的白色iPHONE牌4S手机价值人民币3556元,18K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20元。次日凌晨2、3时许,傅耀某、傅庆某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归案。涉案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庆某、傅耀某犯绑架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郑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黄金戒指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DNA检案结论告知单、车辆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交易明细、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银行取款监控录像、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法院判决
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傅庆某、傅耀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傅庆某、傅耀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 刑法 》第 二百三十九条 等条文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人傅庆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傅耀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3.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只、折叠刀1把,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评析
绑架 ,指的是对被害人 非法实行暴力手段达到挟持人质 的过程,通常会通过这种行为达到 敲诈,
勒索
或者其他条件或者目的 。
绑架罪
,是指 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 ,使用 暴力、
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 , 绑架 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 人质 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 客体 是 复杂客体 ,包括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
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 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犯罪 主体
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 由 直接故意 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三、提升
第一条,本罪的既未遂标准。
索财型绑架只要将被绑架人置于行为人或第三人控制之下,或者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人发出要求支付财物的意思,就成立既遂,不需要财物被实际支付。人质型绑架只要实际控制人质,就成立既遂。
第二条,共同犯罪。
绑架罪是继续犯,在绑架既遂之后,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还在继续中,行为人加入的,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例如,甲实施绑架行为,将被绑架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乙发现有利可图,于是提出加入,并帮助甲向被害人家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甲乙就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第三条,本罪的认定。
1.以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本罪。
2.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另定罪。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绑架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同时增加了故意伤害情节,因此导致绑架罪适用的一系列变化。
(1)如果绑架行为本身致人死亡,这不再是结果加重犯,可以按照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竟合,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但未达既遂,一般认为,这可以认定为普通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但若未遂造成了重伤结果,则应直接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这个条款。
(3)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但只造成了轻伤结果,这可以普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若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则直接适用此加重情节条款。
3.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强奸行为的,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实施的是抢劫行为,则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在抢劫之后实施绑架的,则应该数罪并罚。
4. 绑架与非法拘禁的关系
以索债为目的绑架他人,不构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罪。例如,如果甲欲绑架丙,欺骗乙说丙欠其债务,丙信以为真,帮甲将丙绑来。两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单独构成绑架罪。
5. 绑架与敲诈勒索的关系
如果没有绑架,但谎称他人被绑架而向他人家属索要财物,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例如,甲为了报仇而杀害了乙,杀人之后又临时起意,给乙的家属打电话,谎称乙在自己手中,让乙的家属拿钱赎人。甲不构成绑架罪,成立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如果实施绑架行为,但因其他原因致被绑架人死亡的,谎称人质活着向家属索要财物的,这成立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竟合)。
四、课后思考题
绑架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索财型绑架,即行为人利用被绑架者的近亲属等人对被绑架者的安危担忧,迫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交付赎金;另一种是人质型绑架,即通过绑架人质要求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提出非法要求,但不包括偿还债务。
这两种绑架有什么区别?
欢迎各位把答案留在留言区,大家一起来讨论。我将会在明天揭晓答案。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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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昨天的问题及答案
问: 精神病人和能够行动的幼儿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吗?
答: 两者具有活动的自由,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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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 敲诈勒索罪 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 与 敲诈勒索罪 的区别在于: 1.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是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 绑架 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2.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当事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 敲诈勒索 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 诈骗罪 论处。如欺骗威吓当事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 抢劫罪 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 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 和 敲诈勒索罪 的区别 (1)两罪的犯罪主体完全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侵害相威胁,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没有实施 绑架 行为勒索型绑架罪则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人质亲友等人交出财物。 (3)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即都是直接故意,且都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当然,人质型绑架罪不在其限。 (4)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以是非暴力侵害勒索型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 (5)犯罪客体有同有异,但异大于同。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勒索型绑架罪虽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