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