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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05:47:25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工资,不含以下部分: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

(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四)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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