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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的决议效力

发布时间:2023-09-09 05:58:04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的决议效力

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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