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的,出资要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全额返还给出资人。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的,则发起人要对股东已缴纳的认股款项进行返还,并且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