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无法召集和主持的,则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召集、主持的,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