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赖唯一住房: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如被执行人是70岁老人家,其成年子女有房屋,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故意将房屋转移,只留一套房屋,这种情况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给被执行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扣除5-8年租金给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