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3)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5)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6)感情破裂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