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而没有了实际用人单位时,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